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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3-0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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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相关部门、各市(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现将《泰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积极做好泰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宣传推广,引导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入驻平台,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泰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泰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辖区内,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中,要求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

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立,为全市中介服务免费提供支撑的综合性信息化网上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介超市遵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并公示选取结果。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中介超市由泰州市本级建设,辖区内各市(区)原则上不再建设。

第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市中介服务事项库、机构库、项目库等。

(四)负责本市中介超市申请入驻、信息发布等。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或交易公告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加强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二条  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全面开放,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规定,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出具的报告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入驻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成功提交入驻申请后,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资质、人员等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机构入驻。

第十六条 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中介超市申请机构信息变更,如实填报更新信息,上传有关要件,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的中介服务后,可自愿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中介服务需求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需先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直接或授权委托人登录中介超市,如实填报单位信息、项目信息、服务需求等有关内容,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明确选取指标,提交中介超市对外发布服务需求。项目业主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自主设置报名时限,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项目信息通过中介超市对外发布后,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报名截止前自行登录中介超市进行报名,并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填报相关报名信息。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提供“直接选取”、“随机选取”、“竞价选取”、“邀请选取”、“均价选取”等多种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选取是项目业主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并直接从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向其发出邀约,经中介服务机构确认后,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并发布中选公告,完成中介服务采购。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取是项目业主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中介超市从报名参加并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选机构。报名参加并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若少于3家参与竞价,则该次随机选取自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

第二十三条 竞价选取是项目业主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参与竞价。报价未达到最低限价或只有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超市依据“价低者成交”的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由中介超市从其中随机抽取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中选。若少于3家参与竞价,则该比选自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

第二十四条 邀请选取是项目业主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并从中介服务机构库中挑选3家以上(含3家)中介服务机构并向其发送邀标通知,收到邀请并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竞价时间内进行报价,项目业主根据竞价情况自主选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均价选取是项目业主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参与竞价,参与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3个及以上的,中介超市将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作为竞争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最接近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确定为中选机构。

若2个报价与基准价的价差相同时,选取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选机构。如果中选价格相同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由中介超市从其中随机抽取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中选。若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家时,该比选自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在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超市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进行外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中介超市将中止本次项目发布和竞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通过中介超市打印中选通知书。

第六章  服务合同信息登记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合同信息登记,相关信息计入中介服务机构业绩。

第七章  服务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通过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投诉和中介服务机构申诉以及处理结果在中介超市进行统一公示,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有效投诉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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