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1-08 17:36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修订了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doc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