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1-0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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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大力度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加快打造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资本市场影响力的“泰州板块”,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上市融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改获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辟涉企股改上市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探索推行线上办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由拟上市企业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帮助解决拟上市企业遇到的矛盾问题。推行企业跨权属不动产登记,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建立市级企业上市问题协调小组,研究解决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凤城上市通”服务功能,畅通与“信用泰州”链接,试行以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高效满足企业上市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上市后备库企业建立“白名单”制度,推行“事前指导、事中督改、事后监测”的柔性执法、审慎执法,切实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和行政处罚“轻罚不罚”清单。凡对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及其实控人、大股东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予以认定,并及时告知和帮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采取以奖促投,推动上市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包括首发、定增等)加快本地募投项目建设。当年按投入的实际融资额的0.2%,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引导国资国企以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后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八、鼓励驻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上市贷”产品,重点支持进入上市辅导备案后的企业,先期实施募投项目。(责任单位:人行泰州分行)

九、多渠道搭建引才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层次人才;组建一个熟悉股改工作、擅长资本运作、精通金融业务的人才库,试行弹性“资本镇长团”,为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构建培训合作机制,加大培训资金保障力度,用于对上市后备企业、部门、园区业务骨干等进行系统培训。(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涉及奖励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由市财政承担,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自行承担。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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