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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6-0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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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21〕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通用类应急物资和专项类应急物资两大类。

第三条  应急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使用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市应急局(地震局):负责提出市级通用类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通用类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危险化学品、工贸八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通用类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各类通用类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粮食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统筹疫情防治所需公共防护用品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或者事发地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协调成品油和煤炭的供应和配置方案;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做好火灾、防汛、地震、台风、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船舶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会同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受灾或者事发地的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五)市民宗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恶劣天气下道路安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捐赠款物的管理,指导、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通用类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通用类应急物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类应急物资购置和储备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保障。

(九)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处置、调查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城市给排水和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桥梁等结构设施事故救援和灾害气候应对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二)市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及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等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管理等方面应对雨雪冰冻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事故救援和灾害气候应对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人员转运、应急物资运输所需客(货)运车辆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水利设施监测预警、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动物防疫应急储备消毒药、渔业船舶事故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和协议储备管理。

(十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尤其是旅游景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所需药品、救护设备的日常储备和管理;负责动态监控库存血型、血量等情况。

(十九)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医保局:负责为有关部门储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提供信息服务;监管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企业履约行为,督促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应急储备物资配送工作。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灭火、救援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泰州供电公司:负责全市范围内电力保障和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全市通信保障和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市级应急物资采取政府储备、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购,进行实物储备;社会储备以商业储备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为主,商业储备是指有关部门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应急物资生产或经营企业实施的储备,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是指有资质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的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通用类应急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购置,落实实物储备和商业储备。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专项类应急物资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购置、储备,并报市应急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涉密物资除外)。

第七条  购置实物储备物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商业储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委托交通便利、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且能接到调拨指令后12小时内将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承担。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紧急购置应急物资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承担商业储备的单位,在紧急状态下,优先作为采购对象。

第九条  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24小时值班。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对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储备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等要求,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物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或者用于救助。

实物储备物资出现自然损坏或者超过储备年限,经检测指标不合格或者无法使用,由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原因和处置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应急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置突发事件时,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和“谁调拨、谁补充;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物资进行调拨使用。

受灾或者事发地市(区)应当先动用本级应急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申请使用市应急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市通用类应急物资,应由受灾或者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市应急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发出调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指令,及时督促和指导泰州市物资储备中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受灾或者事发地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先电话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事后补办书面手续。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向市应急局提出市通用类应急物资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市专项类应急物资,原则上由受灾或者事发地市(区)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对口部门提出书面或者电话申请。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申请调拨的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协调安排运输车辆并装车,在通知下达后10小时内将应急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工作。

调拨市应急物资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由使用地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市应急物资的市(区)应及时对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及时反馈调拨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的调拨应当根据所储物资年限,按照“先进先出、出旧存新”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调拨使用的应急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市(区)人民政府,由当地物资储备部门管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发放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及时高效、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不可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应急物资品种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确定。

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或者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物资回收工作,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并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对不可回收类物资,发放使用后不再回收。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市应急局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统计工作,定期分析评估监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类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涉密物资除外)报市应急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内容包括应急物资采购调拨进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储备应急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应急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储备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应急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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