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1-09-0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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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效缓解服务业企业阶段性经营困难,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服务业企业用水用气成本。2021年7月20日至9月30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的商贸、住宿、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业企业,免收水费、燃气费欠费滞纳金,自来水基本水价降低0.1元/立方米、管道天然气价格降低0.05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减轻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负担。自2021年7月20日起,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商贸、住宿、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三、鼓励减免服务业企业租金费用。对承租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减半收取或者免收2021年第三季度房租。鼓励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服务业集聚区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服务业企业减免租金,执行情况好的可以优先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落实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的商贸、住宿、餐饮、旅游、物流、客运等服务业企业,市服务业发展、旅游发展、电子商务、农村电商、集装箱物流等相关资金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五、加大服务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的服务业企业,要贯彻落实好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融资服务方案,重点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融资需求及贷款到期续贷、转贷问题,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完善服务业企业信用服务机制。2021年7月20日至9月30日,对服务业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水、电、气、社保等欠缴信息,不计入信用档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修复失信信息,规避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泰州市区的服务业企业,相关财政补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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