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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1-08-0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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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科教局: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建立创新联合体,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激发企业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现将《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推进实施。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组建创新联合体,集聚全市产学研各方面优势,发挥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创新活力,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逐步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创新活力,探索组建一批产业创新联合体。推动“政产学研金”有机结合,吸引集聚一批科技人才,着力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用2年左右时间,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及长期保持相关产业优势为目标,组建5个以上创新联合体。优先在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我市主导产业,光伏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布局。2021年启动2个左右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联合体的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政府协调指导、企业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相关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围绕产业链共同发展目标,建立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

(二)联合体建设条件

1.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条件:

(1)泰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国内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整合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能力。

(2)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相关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有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承担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的经验。

(3)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已基本掌握或已获得使用授权,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识别和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抓住国际产业革命性技术变革机遇,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4)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技术交流,为行业开展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提供协助。

2. 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联合体成员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配套实力,并积极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开展协作。各成员企业间能够较好的实现优势互补。

(2)联合体成员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配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较强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三)创新联合体组建程序

1. 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泰州市内注册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2. 确定成员单位。牵头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与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充分协商,遴选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非必须为泰州市本地注册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不限定地点,鼓励外国专家团队、科研单位加入创新联合体。

3. 签署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牵头企业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以及责任、权利、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等,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保障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应在协议中专条列出,明确其参与和权责利方式。联合共建协议由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

4. 组织评审批复。创新联合体采取“一事一议”、常年受理方式申报,牵头单位提交《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联合共建协议》及相关其他材料至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初审后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核准、批复。

三、支持政策

1. 将新认定创新联合体、绩效评价优秀的创新联合体纳入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积分可用于兑付资助资金。

2. 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有关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实施“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创新联合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参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政策执行。

3. 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积极牵头或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

4.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5. 对于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孵化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享受市级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政策支持。

四、监督管理

1.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相关科技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所承担项目实际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并向泰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备案。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相关科技项目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泰州市科技局核准。

2. 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权责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成员单位不积极履行约定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并经多数成员同意,取消创新联合体成员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组建或加入创新联合体,情节严重的,列入科技项目黑名单,限制申报相关科技项目。成员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取消创新联合体成员资格。

 

附件:1. 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

          2.  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参考)(略)

         泰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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