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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7-0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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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建设,满足群众新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科学设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管理规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设施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审图要求

1.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布局有关内容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对100%预留充电设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查。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

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建设方案与供电方案同步确定,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具备投运条件。

2.启动电力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图,电力设施配套与设计应当与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相结合。

3.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智能有序交流充电设施,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实现错峰智慧充电。建设单位根据用电需求,在规划设计阶段预留变(配)电房及开关站、充电场所位置与面积,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

4.充电设施应当建立专用的供配电系统,使用专用出线间隔,并设置专用分支箱及专用计量箱,其他用电负荷不得接入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

5.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当安装在地下停车区防火分区通风、干燥、信号覆盖强的区域,预留表计后端出线通道,表计后端出线应当采用顶部桥架布线方式,并采用集中式不锈钢表箱,表箱应当有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设计。表箱至每一停车位应当使用不锈钢材质桥架,从车位上方布线至各车位,车位均应当安装单独空气开关控制电源通断。

6.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优先配建变压器、低压开关柜、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等供配电设施。公共停车场按照其分布位置和车位数量配建一定数量的直流快充充电设施,不得少于1个。

四、施工图设计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资料,包括车位接地排设计、表箱到车位电缆及配电箱设计、配建的充电设施。

2.落实接地安全设计,设计图上明确标注符合电气设备设计规范中关于防雷、等电位及接地装置要求,接地排提前敷设,接地电阻满足规范要求,每个车位应当预留接地端口条件。

3.室内充电场所应当合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火灾报警消防系统,确保消防安全。室外新建充电车位时应当考虑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贴临住宅、公共建筑外墙设置;必须贴临设置的,充电车位与周边应当设置防火隔墙。

五、其他事项和要求

1.严格项目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应当逐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对不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和备案手续。

2.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数据应当接入泰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营监测平台,并纳入有序充电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我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

3.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应当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支持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尤其是快充设施)运营模式创新,探索企业运营维护的新商业模式。

4.鼓励在建项目参照本意见开发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成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根据电动汽车发展和群众实际需要,探索居民小区及路边公共停车位共享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及管理模式。

5.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施行。本意见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是指意见施行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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