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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1-05-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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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56号)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泰办发电〔2020〕16号)要求,市政府开展了涉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确认《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3);

四、停止执行《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停止执行《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停止执行《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和消毒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规定,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docx
      附件2: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docx
      附件3: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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