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1-04-06 15:19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规范鉴定检测活动,促进鉴定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2日   

 

 

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规范鉴定检测活动,促进鉴定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和《〈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定等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负责。

第六条  鉴定检测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及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且应在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具有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

(四)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将符合备案条件的鉴定检测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应组织鉴定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并向备案的鉴定检测单位开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使用权限。申请备案进入名录库的鉴定检测单位,应当填报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鉴定检测单位所提交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鉴定检测单位应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与委托人签订鉴定检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三)现场鉴定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鉴定检测人员参加,其中至少有1名鉴定检测人员为注册结构工程师,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影像资料应作为鉴定检测项目资料归档备查;

(四)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并加盖鉴定检测专用章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鉴定检测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鉴定检测方案、鉴定检测合同、鉴定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上传至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对已备案的鉴定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鉴定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鉴定检测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三部分。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基础信息分值(90分)和良好信息分值(10分)组成。不良信息作为惩罚性条款,不设定分值。

(一)基础信息主要指鉴定检测单位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办公场地、报告质量以及管理制度等;

(二)良好信息主要是指鉴定检测单位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三)不良信息主要指鉴定检测单位在从事房屋鉴定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媒体曝光、投诉处置等途径获取。鉴定检测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异议申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10日内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考核指标量化得出,共分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一)A级,评分90分(含)以上,综合信用状况优异;

(二)B级,评分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三)C级,评分6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综合信用状况一般;

(四)D级,评分60分以下,综合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鉴定检测单位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

(二)因鉴定检测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群体性上访以及一般事故的;

(三)年度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第十五条  鉴定检测单位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检测报告的;

(三)因鉴定检测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十六条  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以下情形宜从名录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检测单位中选取: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服务的;

(二)涉及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

第十七条  鉴定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年度信用分值重新以基准分进行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不再保留名录。鉴定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定检测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检测项目的委托资料、原始检测数据等相关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各市(区)鉴定机构应对本地区的鉴定检测行为加强监管和日常检查,鉴定检测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