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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10-0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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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精准的灾害性天气信息,提高全市灾害性天气信息覆盖率,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及《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21〕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性天气信息是指由气象部门制作,针对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和冰冻(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发布的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灾害性天气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类别、影响时段、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等。

第三条  灾害性天气信息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市气象局负责海陵区及大范围影响全市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其他市(区)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市(区)气象局灾害性天气信息制作的指导。

第四条  灾害性天气信息的传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减灾委负责跨市(区)大范围影响的灾害性天气信息传播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市(区)减灾委负责本地区灾害性天气信息传播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市减灾委应当加强对市(区)减灾委灾害性天气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灾害性天气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条  气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应急、城管、海事、消防救援、通信行业管理、供电、通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信息。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完善与服务对象的链接机制,通过自有渠道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快速进行二次传播。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灾害性天气信息接收、传播责任人及其职责,定时向市减灾办报送灾害性天气信息二次传播、灾情以及防灾救灾工作情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信息在基层的接收与传播工作,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多员合一”原则,整合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和网格员队伍,定期向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九条  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和网格员接收到灾害性天气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群、QQ群、应急广播等各种形式在其责任区内传播灾害性天气信息,并结合实际及时作出应对处置。

第十条  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对可能造成重大灾害的高影响天气,应急、气象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会商、联动机制,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重大天气过程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启动灾害性天气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灾害性天气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工作由市减灾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宣传、网信、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行业管理、气象等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确保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运维单位、通信运营企业等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

宣传部门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响应机制,快速、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信息。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协调应急广播运维单位通过应急广播体系第一时间向灾害预计影响地区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要求落实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信息第一时间发送,并根据应急要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灾害性天气信息发送时效。

城管部门协调公众场所电子显示屏所属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按照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要求,及时接收和发送灾害性天气信息。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天气形势发展变化,及时更新灾害性天气信息内容;对可能产生重大灾害的高影响天气,应当加密服务频次,适时通报天气实况。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及时发布解除信息。

第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从法定渠道获取灾害性天气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在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与传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法处理。

(一)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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