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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9-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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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突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机构)、综合性养老住区规划布点,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到2021年,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所有城市街道建有1所以上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到2025年,所有市(区)建有1个以上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后勤保障、机构运营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住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2年,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形成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增强老年人长期照护经费支付能力。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建(调剂)的养老服务用房到位后,移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由所在社区(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社会化运营,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建立与服务内容、人次、质量、评价和机构等级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养老企业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2020-2022年,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等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由市、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结合城镇老旧住区改造,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探索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1个县级供养服务机构,N个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拓展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对区域内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个别设施差、规模小、利用率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在确保收住特困供养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转型为老年活动中心或者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每个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市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和管理运营经费纳入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鼓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床位费收入应当用于补贴机构发展和运营,伙食费收入应当用于支付老人膳食费用,护理费收入可以部分用于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待遇。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利用农村闲置用房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托养点等养老服务设施,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工负责)

二、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五)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运营一年以上且通过等级评定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150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10000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75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5000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按照机构等级给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部分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自理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按照基准补贴标准的0.8倍、1.2倍、1.5倍、2倍确定,二级以下养老机构不享受运营补贴。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六)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实施尊老金制度,对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由各市(区)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300元的标准,按月打卡发放尊老金。发放养老服务“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券”和“邻里互助券”,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经济和能力状况,区分政府补贴对象和政府普惠对象,政府补贴对象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府普惠对象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3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到高龄、空巢、独居等老年人,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到2022年,接受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1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七)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围绕“健康名城”发展战略,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益智产品等涉老企业,大力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兴业态,更好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到2022年,引进国际、国内2家以上知名企业来泰发展康养产业。制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补贴政策,探索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老年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依托市老年活动中心建立老年康复辅助器具展示馆和老年生活体验馆。深化“泰有福”智慧养老服务,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以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八)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访、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制度,对长期需要家庭成员居家照护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临时性替代照护服务,减轻家庭成员照护负担。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家庭照护能力。适当提高失能老人助浴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上门助浴或者接送助浴服务,解决失能、残疾等行动不便老人的洗浴困难。适当提高老年人助餐补贴和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支持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社会组织,采取建设“中央厨房”“社区食堂”等多种形式,建立配餐、送餐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重点为高龄、失能、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推广“爱心门铃”“时间银行”等做法,鼓励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和互助式养老。到2022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九)补齐机构养老短板。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确保全市所有养老机构重大和实体性安全隐患全部清零。对纳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专项整治范围、未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和房屋质量排查甄别、分类处置。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到2021年,所有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标准要求配置到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提高医养结合水平。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 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申办手续和流程。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聘用医护人员的方式,解决医生、护士人员不足的问题,签约机构的医生、护士每周在养老机构服务时间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天。到2022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年限、工作强度与入职补贴、服务价格、工资收入挂钩的结构化工资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的薪酬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连续在同一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护理员,择优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全市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和失能家庭护理人员30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建成2个以上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配齐配强养老机构一线人员,医疗、护理人员与入住失能(失智)和自理老年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4和1: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将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照规定授予“泰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二)强化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年度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内容。建立政府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切实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能力。(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养老服务多元投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到2022年,各市(区)将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点购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养老护理员培训等服务。鼓励慈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贷款,并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支持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养老服务供地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为降低初始投入,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步移交给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乡镇(街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以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低偿或者无偿使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五)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对象名单的个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失信个人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得担任养老机构负责人,失信养老服务机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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