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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3-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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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的管理,规范其设置和经营,美化城市市容和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便民服务亭的规划、设置、经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亭是指按照规划设置标准设置,为市民提供购买报刊、代收费等便民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便民服务亭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实现整齐规范、服务优良、卫生健康、方便市民。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便民服务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便民服务亭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城管、文广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便民服务亭的监督管理。

  (一)规划部门牵头,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门编制市区便民服务亭设置专项规划,做好便民服务亭设置规划布点工作;

  (二)城管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的临时性占道许可和亭容亭貌管理,查处违法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亭外占道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便民服务亭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处置便民服务亭专项整治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文广新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出版物的经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经营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新、邮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定期对便民服务亭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便民服务亭设置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人员的教育管理,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便民服务亭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便民服务亭所有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便民服务亭占道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按规划布点要求设置便民服务亭;

  (三)按统一的规格和样式设置便民服务亭;

  (四)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的检查、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对残损的便民服务亭应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五)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者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依法经营。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便民服务亭:

  (一)城市主干道平行交叉口50米范围内;

  (二)市区盲道、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消防通道;

  (三)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电力、通信等部门地面设置的井盖及其他公共设施上;

  (四)市区河道两侧8米范围内;

  (五)距离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亭可以依法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报纸、期刊、IC卡、瓶装水的销售;

  (二)电、水、燃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代收、代充值服务;

  (三)其他方便居民生活的便民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亭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二)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困难职工、残疾人员、下岗职工、复员退伍军人等需要优先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的产品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三)保障便民服务亭设施完好;

  (四)不得擅自改变便民服务亭外观造型,不得擅自移位;

  (五)将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占道许可等依法经营需要的相关证照悬挂在亭内醒目位置;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亭所有权人、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便民服务亭,不得擅自改变便民服务亭的性质、用途。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或者迁移便民服务亭的,便民服务亭所有权人、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便民服务亭。

  第十六条 现有邮政报刊亭、信息服务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具体规范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利用便民服务亭广告泊位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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