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8-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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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化、规范化、信息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得到精准救助,提高各类救助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全市困难群体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切实解决救助方式“碎片化”、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基层救助机构力量薄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在全市建立起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集成、相互共享,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体目标:健全以各级财政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资源投入机制;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涵盖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灾害、殡葬、司法等多种类别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惠及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残疾人、受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及遭遇急难的家庭和人员,达到“统筹协调、资源整合、高效便捷、全面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加快推进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基本生活水平。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要强化保障对象认定的措施、手段和程序,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严厉查处骗保行为;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到2020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市扶贫标准。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救助供养逐步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加强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按相关文件规定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能失智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

  (三)完善灾害救助制度

  各级减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辖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冬令春荒救济的规范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区)应当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为困难群体购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和家庭房屋保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遭遇急难的家庭和人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并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

  建立与当地政务、警务、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及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急难”。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和“救急难”社区信息员队伍,做好急难对象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和定期入户评估工作,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

  (五)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合理界定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适当拓展对象范围,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市(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医疗救助。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全面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降低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政策完善与组织实施。人社部门负责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城乡居民结算平台同步建设,代为与医疗机构结算支付,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卫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具体指导。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为:在泰州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住房救助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乡住房救助对象的认定,做好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对城市低保家庭、市及市(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住房困难对象优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加快推进现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集中改造。

  (七)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制订与具体组织实施,民政、残联、工会等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困难家庭基本信息。对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残疾人、低收入纯农户、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给予教育救助,其教育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申请教育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就读学校提出。

  (八)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落实帮扶政策,及时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可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九)完善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健全困难群体维权网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与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和优援的目标,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院应减、免、缓各项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救助家庭声明的户籍、人口及其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全面、客观核对,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完善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

  依托各部门现有人员信息数据,由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统筹,建立包括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以市电子政务网络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救助信息网络,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平台;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信息的统一入口,完成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救助申请信息等内容的采集;以数据资源中心为数据的承载点,完成数据的比对、清洗和存储,并通过泰州市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多个救助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以各救助职能部门的救助业务为出发点,完成对各类救助人群的救助情况处理和上报;以社会救助门户网站为救助体系面向市民的窗口,宣传政府救助政策,救助行为接收群众监督,为市民提供更加方便多样的求助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市、市(区)两级政府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并在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筹集与使用;研究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制订与执行;督查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并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同时不断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市(区)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社区(村)应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制订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和日常工作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财政投入、慈善和福彩公益金及社会捐赠捐助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重点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逐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要积极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将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对各职能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监督渠道,定期组织听取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效能考核

  市、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围绕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改进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效能考核。重点考核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作人员日常救助管理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令行禁止,救助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日常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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