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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8-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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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

 

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

扶持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委农工办  市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产业扶持长效机制,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无偿变有偿、资金改基金”的相关改革思路,现就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完善市区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引入资本运营模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利益紧密联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二)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四)政企分开、授权运营、加强监管;

(五)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三、政策内容

(一)扶持对象

市区范围内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政府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含)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二)扶持方式

取消现行对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贴息奖补政策,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合并,并更名为“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途主要有:

1.财政投资。包括财政股权投资和财政产权投资。

2016年起,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农业产业化财政股(产)权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财政股(产)权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股权投资试点。财政股权投资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现有主体进行参股,二是共同出资组建新主体。按照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在扶持对象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扶持对象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试点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2)财政产权投资试点。对扶持对象计划投资建设,并能够明确产权归属的项目,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投资比例和产权占有份额。试点期间,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为主,投资比例不超过30%。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和管理流程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75号)文件中家庭农场等主体享受的政策执行。

3.其他方式。

(三)财政投资项目申报及管理流程

1.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由市委农工办、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

2.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由市委农工办、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资产运营机构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资金额度,择优初定扶持项目。

3.开展第三方调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资产运营机构委托法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中介开展尽职调查,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谈判,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4.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资产运营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市委农工办、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提出项目投资建议,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资产运营机构。

5.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资产运营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投资合同,实施股(产)权投资,并进行跟踪管理。

(四)财政投资项目收益管理

国有股权收益包括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国有股权其他收入。投资参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实行同股同权同利,保证和实现国有股权收益。试点期间,按照财政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的原则,国有股权也可以实行固定分红的政策,但不得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向投资参股企业按实收缴,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有股权收益用于充实股权投资基金,实行滚动发展。

市财政局每年按照资产运营机构资金管理和绩效情况,支付资产运营机构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管理费从投资收益中安排。

(五)投资退出

财政股权投资基金试点项目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和到期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财政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投资退出由资产运营机构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职责

按照建立权责明确的财政股权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的要求,有关各方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是财政股权投资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授权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二)市委农工办(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市农委(具体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资产运营机构确定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资产运营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是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投资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监管、监督投资回收和收益上缴、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选择资产运营机构,对资产运营机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参与确定股权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

(四)资产运营机构是投资基金形成股权的授权持有和经营主体,负责对投资企业尽职调查,对投资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并按照规定回收资金和上缴收益,确保股权投资基金保值增值。

财政产权投资的收益、退出和管理等参照国有股权的相关办法执行。

五、风险控制

(一)强化财政投资资金管理。资产运营机构应对股权投资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格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二)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资产运营机构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项目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年度资产运营情况报告、投资参股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投资参股项目投资资金年度收益处置建议方案。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三)加强财政投资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应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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