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7-0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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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到2020年全面小康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姜堰区力争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为:靖江市16560元、泰兴市15210元、兴化市14030元、海陵区15840元、高港区15470元、姜堰区15350元、泰州医药高新区15580元;

  农村五保每人每年为:靖江市8120元、泰兴市7380元、兴化市6990元、海陵区8230元、高港区7680元、姜堰区7280元、医药高新区7520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为:靖江市1790元、泰兴市174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为:标准靖江市1190元、泰兴市1260元、兴化市1250元、海陵区1200元、高港区1200元、姜堰区1280元、医药高新区1200元。

  三、相关要求

  各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重点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等规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提高从人社、房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工商、金融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增强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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