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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 信息来源:运维支持
  • 发布日期:2015-12-2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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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进一步规范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的服务窗口。

  第三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导,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归口办理,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规范运行”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窗口设置

  第四条人员配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配备熟悉各类救助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尽可能设置A、B岗,确保及时处置救助事项。

  第五条标识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做到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四上墙”。

  第六条便民资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摆放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单等服务资料,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

  第三章服务方式

  第七条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各类救助申请,实行统一接待、首问负责。对有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直接引导其到相应职能部门或服务窗口办理;其他救助事项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第八条一表登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受理的救助事项,指导救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出具受理书,进入办理流程。对其他需要窗口转办的救助事项,出具转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工作。

  第九条协同办理。凡涉及2个(含)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按程序、时限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生活救助;负责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负责急难救助的牵头协调。

  人社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的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实施;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开展就业援助。

  教育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教育救助。

  住建部门: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和住房救助资格审核审批,并实施住房救助。

  残联部门:负责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资格认定,并实施生活救助。

  第五章协同事项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发挥牵头作用,人社、教育、住建、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有效运转和规范运行。

  提供服务指南。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指南,明确政策依据、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机构、监督电话等内容,方便救助申请人咨询和了解相关救助政策。

  明确办理流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代受理的救助项目,区分具体业务,明确分办(转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细化申请、受理、分办(转办)流程,畅通分办(转办)渠道,并提供申请审批表册。

  履行告知义务。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救助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的时限、地点,以及获取办理结果的时间和地点,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

  确保限时办结。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办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办理程序,限时办结救助事项,实施相关救助;所有受理、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备案登记,办理结果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交救助申请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办事(服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配强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并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要牵头对相关社会救助项目和办理机构进行梳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救助项目,尽量归并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避免和减少分散设置救助受理窗口,以方便群众求助。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职能部门或窗口,要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定期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调研、指导,帮助窗口解决运转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窗口运转顺畅。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及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登记表(略)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略)

  4.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略)

  5.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统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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